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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論述

親密與疏離:當代數位影像中的觀看關係與風格形式

  • 廖新田
  • 台藝大藝術與文化政策管裡研究所教授
  • 現任澳洲國立大學亞太學院文化歷史語言學系台灣研究資深講師

隨著全球化影像技術的廣泛運用,「數位藝術」這個象徵新時代與新世代的創作形式至今仍讓藝術社群處於不知所措的視覺震撼中,特別是在不斷推陳出新的表現和在後面「苦苦追感」的論述與詮釋間的差距不斷拉大之際。僅憑一些基礎的理論 ( 雖然相當有助益) 仍然無法掌握數位藝術帶來的衝擊及其介入的諸種議題,如本土化、身體、性別等等。甚至,連最根本的提問如「數位可以是藝術嗎?」,對許多人而言 ( 甚至已建制的藝術中的工作者),都仍然處於渾沌不明的狀態,即便它已安穩地機構化為藝術教育與展覽的體制之內,並且成為主流。這個研究計劃與展覽「台灣術位藝術脈流計畫──脈波壹」以及「身體‧ 性別‧ 科技」數位藝術展,乃試圖在數位藝術的重要面向如理論、發展、展覽與實踐等等試圖加以深化、甚或體系化。本文主要在探索數位藝術的一些基本理念,而計畫展覽及創作將有另文詳述。...全文請下載

電子人、身體與歡愉:由數位藝術思考

  • 陳明惠
  • 英國帝蒙佛大學助理教授兼研究員
  • Dr Ming Turner, Research Fellow at De Montfort University (UK)

身體作為一種藝術創作之議題,自西方60年代晚期,透過女性藝術家的表演藝術,已經達到高峰。女性藝術家以身體作為媒介的表演藝術,往往在挑釁女性被物化了的身體,藝術家反轉女性身體長久以來被觀看的客體之事實,改以主體化呈現之,表演的過程多半是以‘強制性’的方式,以達到表現女性意識自主的慨念。其中具代表性作品包括日本藝術家小野洋子 (Yoko Ono, 1933-) 的「剪片」(Cut Piece, 1965),與70年代,東歐南斯拉夫的表演藝術家-阿巴拉莫尼克(Marina Abramovi , 1946-),之一系列名為「音律」(Rhythm) 的表演藝術作品。直至當代,‘身體’作為一種藝術創作之議題,始終被無數當代藝術家所延用,包含:剛逝世的法籍美國藝術家-布爾喬亞 (Louise Bourgeois, 1911-2010)、法國藝術家-歐蘭 (Orlan, 1947-)與英國藝術家翠西.艾敏 (Tracey Emin, 1963-)等。...全文請下載

以創作為主體,譜寫台灣數位藝術史的主體性

  • 邱誌勇
  • 靜宜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近年來,歐美先進國家之學術領域大量地對「數位藝術理論」與「實作經驗」之間的緊張關係,提出極為不同且分歧的意見,但對理論論述建立之必需性卻有相當的共識。因此,若要深刻理解當代數位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時代意義,那麼一種新藝術美學(或數位美學)的催生將勢在必行。其實,早在半個世紀前,數位科技便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根基,卻在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這些科技才成為人們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必需品。如今,數位藝術已從邊緣的位置,轉變為主流的辭彙,不論是博物館、美術館或現代畫廊皆開始大量收集並策劃相關主要的數位藝術展。...全文請下載

從Fluxus初探網路藝術之前衛性格

  • 賴雯淑、林欣怡
  • 國立交通大學應用藝術研究所助理教授
  • 國立交通大學應用藝術研究所博士生

作為藝術史上重要的前衛藝術運動之一,Fluxus(福魯克薩斯)運動不僅繼承杜象與達達主義(Dada)反藝術、反美學、反傳統等精神,同時也開啟不同形式媒材多元融合的藝術表現。此以拉丁詞源「Fluere(流動)」自我宣示命名的團體,狀態即興鬆散,成員自由參與流動,結合吸納各種跨領域的藝術家,即便主要核心人物馬休納斯(George Maciunas)具備某種決定性的領導地位,但參與者無須完全認同聽命,馬休納斯曾表示:「Fluxus是一個集合體,並非某個特定單一的Fluxus,事實上,Fluxus就是一個去個人化的個體。」這段話說明了Fluxus的本質是由不同獨立的個體構成一個社群團體,此社群每一個個體各自進行自己的創作,這些作品都代表著Fluxus。此參與模式裡唯一保持不變的,是Fluxus的基本思想和態度。Fluxus並無傳統的存在模式與特定成員,而是一群圍繞著特定思想的藝術家,這些成員來自各國各地,沒有地域性,流動性高,許多藝術家離開後多年再度回到團體中。與其說Fluxus是前衛藝術史上的運動,不如說是一個難以歸類、不斷逃逸、多元且四處擴散的國際藝術社群。...全文請下載

工具、媒介、媒材?數位藝術的本質命題

  • 曾鈺涓
  • 世新大學公共關係暨廣告學系 助理教授
  • 台灣女性藝術協會副理事長

以數位藝術史作為展覽主體,首先將面臨何為「數位藝術」的提問,探究台灣數位藝術相關研究文獻,以及透過多次與藝術家、研究者的討論中,無法達成共識的爭論點在於,每個人對於數位科技究竟為工具、媒介抑或媒材的認知不同,同時對於作品呈現的數位化程度與否,亦有其不同的想法。此不僅影響了何為數位藝術,也影響數位藝術史的建立與年表收錄範疇。如何從駱麗真匯整的台灣新媒體藝術龐大與複雜的年表中,定義出「台灣數位藝術史」年表,成為此展覽最大的挑戰。因此本文將回歸到數位藝術命題的問題上,透過討論台灣的研究者與策展人,與重要公部門與私人單位,對於數位藝術的命題定義與思考之探討,進一步地探究數位藝術的本質命題。本文非意欲討論名詞使用的正確性,或企圖決定數位藝術的最終定義,而是希望透過文獻理解台灣對於此以科技表現的藝術形式之命題,並進而提出適足於支撐此展覽的數位藝術範疇架構。...全文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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